界定企業績效_彼得杜拉克

將企業創造財富的能力發揮到極致。

奇異電子1958年到1963年的執行長雷夫 • 高第納 (Ralph Cordiner) 主張,大型上市公司的高層主管就像「受委託人」。他認為,資深經營者必須「儘量平衡股東、顧客、員工、供應商以及工廠所在社區的利益。」這些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「利害關係人」。高第納的回答,何謂「成果」,何謂「儘量平衡」,仍然需要明確定義。大型企業如何界定績效和成果,這些卻不待我們多言。我們已經看到成功的例子。
德國和日本都屬於高度集中的機構所有權型態。那麼, 德國和日本的機構所有者如何界定績效和成果? 他們的管理作風雖然差異頗大,但是他們對於績效和成果的定義都是一樣的。不同於高第納,他們不「平衡」任何東西,而是追求極大化。不過,他們追求的,不是股東價值或任何「利害關係人」利益的極大化,而是將企業創造財富的能力發揮到極致。這個目標整合了短期及長期成果,也結合了企業績效的經營層面 (市場地位、創新、生產力、人員與人員成長) 、財務需求以及財務結果。這個目標也是企業各方成員 (不論是股東、顧客還是員工) 賴以滿足各自期望和各自目標的憑藉。

思考與實踐:檢視貴公司於長期績效要素 (市場地位、創新、生產力及人員成長) 及短期獲利能力間的取捨。判斷這些取捨是否對公司有益。

〔A Functioning Society, Peter F. Drucker ,2003〕